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上,进一步加快我区产业发展、完善招商项目准入机制,明确产业项目准入门槛。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引进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已落户企业的新建或扩建项目。项目的引入应符合清城区产业发展规划,与科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项目引进的条件
明确拟引进项目的投资强度、效益标准,设定项目准入门槛,提高产业经济发展质量。
(一)工业项目
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60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
(二)物流产业项目
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25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
(三)落户互联网+创新产业园的项目
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亩。
(四)文旅、农业(含农、林、牧、渔的加工业)、健康养老、教育等产业项目
上述项目的准入,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项目引进的程序
项目准入实行综合评审管理,对准入项目的产业导向、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和税收水平、科技含量、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成立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清城区分管工业经济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审批局、市规划局清城分局、市国土局清城分局、项目所在街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以下简称“区项目评审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区经信局负责做好对招商项目的接洽、面谈和前期考察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产业类型及业态模式等进行初步把关。对符合要求的产业项目,报送区招商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由区招商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并呈区主要领导审批(重大项目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待区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向项目投资方出具项目准入函,作为项目办理立项、环评、报批、报建等落户手续的前提条件。
四、项目协议的签订
产业项目通过区审批后,由区政府或区经信局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一)重大项目由区政府作为签约主体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重大项目是指占地大于100亩或投资金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由区政府授权区经信局作为签约主体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一般项目是指占地小于100亩且投资金额少于8亿元人民币的项目)。
(三)投资协议明确供地价格(最终价格以土地摘牌价格为准)。其中街镇主导的项目,供地价格由项目所在街镇与投资方协定;区政府主导的项目,供地价格由区政府与投资方协定。
五、项目保证金的收取
为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性,实行项目保证金制度。
(一)投资方须在签订投资协议后向我区缴交动工投产保证金,金额为项目土地评估价的20%。项目保证金缴入区财政专户,各街镇不得以保证金或征地预付款等形式向投资者收取任何款项。若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退回50%的动工投产保证金给投资方;若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投产,退回50%的动工投产保证金给投资方(根据签订的投资协议,若项目未能按时动工投产的,则相应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二)街镇主导的项目,扣除按规定应计提资金和区级支付成本后,项目土地出让的收益全部归街镇财政。街镇由于财政困难,无法支付土地开发费用的,可向区财政申请借款,并按规定签订借款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待土地完成出让后再在街镇土地收益上进行抵扣。
(三)区政府主导的项目,项目用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出让,土地收益归区财政。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报批等费用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项目所在街镇核算。
六、项目税收的承诺
原则上,投资方须在投资协议中作出创税承诺,对项目达产后未能达到创税承诺的,需要用现金补齐,资金缴入区财政专户,清城区政府统筹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等方面。
七、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